男子与恋人分手后心存不满, 在微信、抖音及伊对相亲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发布前女友的裸照、裸体视频,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告上法庭。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5日内销毁其持有的原告余某裸照、裸体视频,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被告王某5日内向原告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原、被告曾为恋人关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20年6月结束了与被告的恋爱关系。但被告认为原告在恋爱期间花费了被告的钱,并欺骗了被告的感情,心存不满。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晚、6月25日白天、6月26日白天在微信、抖音及伊对相亲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在抖音上向十几个陌生男子发布其与原告在一起生活时拍摄下的原告的裸照、裸体视频。并用原告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原告的祼照。原告在知道被告侵害行为后,立刻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对被告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7月8日,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我会让你成为红人”、“都往死逼我真的活着不如死了活到这种地步”的语句。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王某对此前在微信、抖音及伊对相亲网络等社交平台发布的原告的裸照、裸体视频予以了删除。
该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包括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搜集、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被告因对原告与其结束恋爱关系心存不满。未能控制好自身的情绪,通过各种社交平台散布、传播原告的裸照、裸体视频,使原告的裸照、裸体视频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晓,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发布原告的裸照、裸体视频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自动撤回、删除了之前所发布原告的裸照、裸体视频。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侵权行为正在持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发布原告裸照、裸体视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其持有的原告裸照、裸体视频,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未提出精神受损程度的依据,结合本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影响的范围等具体案情,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6,000元,不属于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饶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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