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不对板的质疑该怎么办?某采购代理公司代理了一个消防货物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按照既定的评审规则,最终A公司中标发布了中标公告。但在履约过程中,未中标的B公司向他们公司提出质疑,说A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是进口产品,还拿出了有力的证据证明所质疑的产品确为进口产品。这个案例包含两个问题:
一、针对供应商质疑履约环节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二、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形时应该怎么办?
一、针对供应商质疑履约环节"货不对板"要不要受理这个问题,这其实可以看作是供应商能不能对履约环节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据此履约交货环节不属于法定可质疑的范围,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三个主要可质疑情形的任何一种。所以供应商对履约环节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回复。履约验收环节的问题不属于法定可质疑的情形,依法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纠错。
这样一来出现案例中"货不对板"的情形时,难道其他供应商只能听之任之了吗?非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保护,比如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都不能受到不当侵害。
除了质疑、投诉权之外,供应商还可以运用《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其他维权方式: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检举举报权。供应商可以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事实请求依法处理。
这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没通!本案例中B公司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人的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委机关提出检举举报。
·第二出现了"货不对板"的情形应该怎么办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推测出两种情形:
→一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履行。
以上两种情况下采购人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货不对板"的情况呢?《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明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
如果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处理从而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供应商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如果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最后特别要强调一下采购无小事专业是基础,赋能企业投标,规范服务政采。
以上就是抖音极速版邀请码格式错误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