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
该县海阳镇董某某、五城镇王某
非法出售他人信息,
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立案查处,
将两人抓获,
并依据《网络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董某某为海阳镇某电信业务代办点员工,王某为五城镇电信、移动两家业务代点负责人。两人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业务之机,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给上游“拉新”犯罪人员(已被广州警方查处)。对方收到号码立即在抖音、淘宝、京东等平台注册新帐号,休宁代办点收到验证码又发给对方,注册成功后获得5至11元不等的“拉新”好处费。交易过程不到几分钟时间,客户全然不知。
两人非法出售他人号码均100余条,分别获利600余元和800余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人分别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手机号码是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未经用户许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 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的社交软件虚拟账号。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来源:休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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