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卢梦涵起诉被告孙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许昌市中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许民终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卢梦涵各项损失计17408.58元,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孙海燕负担。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孙海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孙海燕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现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孙海燕
家庭住址:许昌县河街乡槐大庙村2组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6)豫1002执602号
立案日期:2016年6月14日
执行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7408.58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举报电话:0374-3399153
执行依据文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终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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