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为太原市某职业培训学校,被告为张某。职校为扩大网络营销渠道,决定开设抖音账号用于宣传。张某于2018年5月入职职校工作,担任抖音账户的客服,并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将抖音账户实名认证至自己名下。张某于2020年11月离职。目前该抖音账号粉丝约4.7万人。
原告表示,2022年9月,被告张某欲新开自己的抖音账号,但其本人信息无法再实名认证用于绑定其他抖音账户。被告张某通知原告希望注销由自己实名认证的原告学校的抖音账户,但原告认为该抖音账户本就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已运营数年,其间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和资金,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注销该抖音账号将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是被告张某在没有遵守原告学校注册网络平台规章制度(网络推广专员的岗位职责)的情况下造成此过错,遂拒绝了被告张某的要求。
被告张某告知原告,其欲强行把原告学校的抖音账号据为己有或出价让与原告,原告不同意。双方就抖音账户的归属及实名认证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流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冯建军法官意识到本案确认抖音账户权属以及实名认证变更等事项,属于新类型案件。一方面,查阅相关案例、咨询类案承办法官,另一方面,积极与抖音运营公司法务联系,确认抖音账户实名制认证在技术方面可以变更。
接下来的调解中,冯建军法官多次与被告张某沟通。释法明理,告知其本案诉争抖音账户区别于现实财产的物理属性,属于特殊“物”,法律对数据使用和虚拟财产是予以保护的。
经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协议:确认职校为诉争抖音号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张某于2023年2月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抖音账户的实名认证变更,相关变更手续等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除网络本身外,日常生活中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权益予以同等的保护,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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