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记者从江门蓬江法院了解到。近日,蓬江法院对《民法典》实施后首例肖像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曹某(化名)限期删除侵犯李某(化名)肖像权的视频、图片,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曹某于2020年12月,到A汽贸店索要工资时拍摄李某头像的图片。其后因讨薪无果,其在其抖音处发布带有李某头像的小视频,视频中附带以下内容:“李某因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络截图”、“一看就是个坏银”及附图、“A汽贸店是黑店,恶意克扣工人工资!没有诚信!应聘和现在的不要上当受骗!”等及附带有李某头像的图片。
原告李某诉称,曹某因对公司存有意见。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多次偷拍李某肖像,并且恶意传播到各大网络平台,对李某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曹某公开道歉、删除恶意传播诋毁的视频,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曹某辩称,其因一时冲动,在朋友圈和抖音发布了关于汽贸店实际负责人李某的肖像和信息,并未有任何营利的目的,并已删除相关信息,没有侵犯其肖像权。
蓬江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可主张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肖像权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的必要条件。蓬江法院认为,本案侵权的事实发生在2020年12月份,但侵权的事实持续至2021年,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肖像权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的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即构成侵犯肖像权。本案中,曹某未经李某本人同意,擅自拍摄李某头像图片、视频,并在抖音、微信等平台上进行公开传播,其中在抖音、微信平台中所附视频及图片带有丑化他人肖像权的内容,已经超出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本案曹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构成肖像权侵权可主张侵权人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李某请求曹某公开赔礼道歉、删除侵犯其肖像权视频及图片、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曹某是因工资纠纷,一时气愤实施侵权行为,事出有因,且其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自称已删除了有关视频及图片,另本案侵权的时间较短,李某因本案诉讼确发生的开支,再结合本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曹某需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在网络平台擅自公开传播带有丑化他人、污损他人、伪造事实的内容,其行为不以营利为目亦已对他人肖像权构成侵权。尊重他人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文明素养和法律意识,如遇到他人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市民应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彤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人欠钱不还发上抖音犯法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鼎品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