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长试用期被判赔偿员工18000元,这是为什么?员工张三2021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7000元,转账后工资是8000元。然而当张三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却收到了人事再延长两个月试用期的通知。理由是能力有待考核,随即张三便前往领导办公室询问此事,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正面的回应。
两个月后,张三离开了这家公司。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6000元以及两个月的转正工资差额2000元。法院最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确实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判决公司支付张三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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