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有风险,唱歌需谨慎,可能会侵权!网络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司法如何判赔?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对赔偿标准做出规定。
上述文件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此前公开报道显示,已有多家网络平台和主播,因为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赔。然而在各大视频平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歌曲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分析,普通用户用于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属于侵权;网络主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北京高院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著作权法》侵权赔偿条款的细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上情形酌定赔偿金额。
有媒体分析认为,上述“赔偿”标准的发布将倒逼主播与直播平台更加注重知识产权,通过购买版权等形式获得授权,而这也能进一步激发原创活力,繁荣整个文化市场。
根据打赏量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在不少人的观念里,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他人背景音乐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
梁宏刚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歌曲等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于侵权行为。
“在这里,需要区分唱歌的主体网络主播人员与普通个人,也就是需要限定特殊的主体,并非是所有人在互联网唱歌都会构成侵权。”梁宏刚说,《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版权作品还有免责条款,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属于侵权;再就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相比之下,网络主播人员不是纯粹免费的表演。”梁宏刚说,网络主播有的隶属于演艺公司或经纪公司,有的以此为业,其直播的目的是通过表演或唱歌获得打赏的报酬,因此具有商业属性,不是个人正当使用或免费表演,因此其构成了侵权。
北京高院4月21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指导意见》规定,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600 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 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2000 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400 元。
此外还规定,被告未经许可以图书、杂志等载体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 可以参照文字作品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被告未经许可同时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涉案音乐作品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 1-2 倍确定赔偿数额。
“网络主播已经形成了一种产业,而且该产业规模很大,收益不菲,从保护著作权人角度,主播人员也应该向歌曲的创作者支付版权费,这样才能更好激励作者去创作,更好原创作品问世。”梁宏刚认为。
此次《指导意见》中还明确,对于视频类作品、制品,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 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500元;录像直聘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500元。
此前已有多家网络平台、主播判赔
澎湃新闻搜索公开报道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此前已有网络平台和主播,因为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赔。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曾多次将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以侵权为名告上法庭。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7月11日,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上,主播“冯提莫”在相关直播过程中,播放了涉案歌曲《好运来》,直播时长约2分55秒。在涉案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冯提莫观看直播的用户互动并祝福。直播结束后,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法院审查认为,在斗鱼直播平台上存储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好运来》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属于未经许可对涉案歌曲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斗鱼公司其与主播之间就涉案视频是否存在收益分成,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侵害了音著协就涉案歌曲《好运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检索发现,音著协曾多次以侵权为名将斗鱼公司告上法庭,涉案歌曲还包括《咱们屯里的人》、《恋人心》等,知名主播冯提莫、阿冷aleng等人被牵涉其中,法院最终均支持了原告诉求,单曲判赔额均为2000元。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2日,一名快手主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演唱歌曲视频,被海淀区法院判决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律师:平台如明知主播侵权未采取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澎湃新闻在多个直播平台中看到,将一些知名歌曲当做背景音乐、直接演唱的情况仍然存在。
《红网》评论指出,在网络直播发展狂飙突进的初期,此类版权问题没有引发足够重视尚情有可原,毕竟属于新生事物,监管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可随着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如果再任由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继续下去,不仅会让此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与成效大打折扣,也必将引发大量的版权纠纷,而这也将限制直播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从平台角度,如何规避主播违规侵权的情况,是否有针对性的举措?是否有或会引导主播人员向歌曲的创作者支付版权费,以减少诉讼纠纷?针对以上问题,4月23日,澎湃新闻向斗鱼、虎牙、抖音、快手等多个平台发去采访函,截止发稿,均未予以答复。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张迪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张迪介绍。
梁宏刚则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对平台性质进行区分,如果平台与主播分成,共同获利,那么可以视为平台与主播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平台仅是提供直播空间,提供技术服务,适用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可以通知平台停止为侵权的主播人员提供表演渠道,如果平台封闭主播人员账户,平台不承担责任,否则平台则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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