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4G网络的普及,短视频满足了人们碎片化的阅读需要,人们开始习惯于用短视频进行交流互动。为了适应人们这一转变,各种短视频移动社交平台开始推出各类短视频,有用户上传塑造的自我形象的生活视频,对他人言行的传播及音乐舞蹈短视频,对传统影视作品、类电作品和新闻电视节目进行剪辑而成的短视频等。虽然短视频给互联网行业带来了新的活力,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短视频野蛮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是抖音平台即抖音网及抖音短视频手机软件的运营者。“黑脸V”是抖音平台上知名的大“V”用户,其于2018年5月12日发布了“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是在13秒的时长内,充分表达了对汶川地震十周年的缅怀。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分别为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Android、iOS系统的开发者,在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有可以播放的上述短视频。
二、法院判决(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一角标注“@黑脸V”,如果该短视频构成作品,则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推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制作者为“黑脸V”。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谢某通过输入后台登记的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分别登录了今日头条手机软件和抖音短视频手机软件的前述“黑脸V”账号。上述证据可以推定谢某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制作者。
(二)关于“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显然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这些形式要件。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而被告认为该短视频不具有类电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方面的判定。
根据查明事实,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的示范视频和网络下载图片是原本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元素,“黑脸V”将上述元素结合制作出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该短视频与抖音平台其他参与同一话题的用户制作的短视频亦存在较大区别,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在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本院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第二,“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性。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三、判决亮点短视频是指在各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的视频内容,时间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故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四、实务思考1、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是指融合了图片、语音、音乐、文字等内容的录制时间较短的视频,是相对于传统的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和新闻电视节目而言的。在电视、pc端作为主媒体的情境下,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和新闻电视等各类视频节目为了满足观众的需求,一般都在1个小时左右,最短的都在半个小时以上。随着4G网络的普及和手机成为主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充分发掘和引导人们碎片化时间的利用和消费,精明的商家适时推出了录制时间较短的视频以满足人们碎片化时间的阅读,短视频逐渐成为了人们交流互动的主要需求。笔者认为,短视频是指时间一般在5分钟以下,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融合了图片、语音、音乐、文字等内容,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视频。
2、短视频权属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获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是否发表,也不以版权登记为法律要件。短视频的来源一般分为两种:普通个人用户(UGC)创作、专业团队(PGC)创作,基于短视频录制时间短的特性。一般不会像电影一样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但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字样,该字样可视为署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另外,如署名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还需通过登录帐号等方式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真实关系,方可推定其为作者。如果署名为某专业团队或工作室等,则要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两类,包括特殊职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自然人通常要求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作品创意自由,只是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自然人通常要求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自然人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作品创意自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根据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音乐和视频等内容的特性,短视频可能构成影视作品、类电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戏剧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剪辑一部电影、电视剧或电视节目的部分片段依旧是原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或类电作品,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剪辑多部电影、电视剧或电视节目的部分片段,如果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可能构成汇编作品,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网游虽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可以归类于类电作品,但记录他人玩网游的短视频可能属于合理使用,根据“实质替代”原则不构成侵害他人网游作品著作权,同时该短视频根据“额头流汗”原则可能获得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录制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可能构成戏剧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录制杂技、魔术、马戏等可能构成杂技艺术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录制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可能构成曲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录制演唱会、体育赛事片段的通常认为只是机械地录制,不包含创造性劳动也即不具有独创性,只能构成录音录像制品;翻唱他人歌曲虽然有可能侵害他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展示歌词的可能侵害他人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但翻唱他人歌曲同样可以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改编他人歌词或曲调的行为虽然有可能侵害他人音乐作品的改编权或复制权,但改编他人歌曲同样可以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模仿他人舞蹈动作的可能侵害他人舞蹈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但如果是自己编排的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则有可能构成舞蹈作品,另外如果是没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则可能构成录音录像制品;将他人书法、绘画、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拍摄成短视频或以短视频的方式展现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将他人课件、相声文稿等通过短视频形式展现,可能构成口述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将他人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字以短视频形式展现,可能构成文字作品;现在的新闻节目通常已经不是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将他人新闻节目剪辑成短新闻虽有可能构成汇编作品,但同样侵害了新闻节目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4、原创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音乐和视频等内容,并对上述元素给予综合、立体、直观的展示,但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独立创作完成并有一定的创造性。首先,独立创作完成是指该短视频与同类视频、图片具有显著区别,即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其次,短视频虽然相比电影而言制作过程简化、录影时间短。但视频的长短与创造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同时我们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对短视频的创造性应当参考摄影作品对创作高度予以适当包容,只要其能够通过制作者的选择、编排、整理等技术手段、方法展示制作者各方面的智力劳动,体现制作者独特、自主的构思与技巧,体现制作者不同于现有主题视频的个性化表达方式,我们就应当认可其具有创造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另外,一些真实记录社会生活、音乐、舞蹈等的短视频虽然不具有创造性,但只要其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根据“额头流汗”原则构成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权利的保护。
作者:黄斌知识产权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法方向),专利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就是抖音侵权怎么判断的详细内容,更多抖音侵权投诉电话内容请关注鼎品软件其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