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周杨果诉被告赵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赵立军承揽了扶沟县牧原十九场一标工程。2017年12月3日,被告以做上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杨果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分文。原告无奈,于2019年3月20日诉至法院。
该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赵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杨果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5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周杨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到期后被告赵立军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周杨果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赵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赵立军
性 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08270810
地 址: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瓜赵庄行政村瓜赵庄村0001号
依据法律文书: (2019)豫1325民初831号
执行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58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举报电话:0377-65267618
联系人:樊警官
声明:
本院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若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法院将及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并在此篇微文上备注
“其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且将不在其它平台发布其此次失信信息
请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
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撤出“黑名单”,自由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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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打击“失信人”
建设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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