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苏省为例,本文检索了《著作权法》修订后自2021年6月1日生效后省内相关38份判决。本文发现,原告中有专业维权机构,也有个人或企业单次维权行为;网络侵权更多发生于企业自营的微信公众号或大众点评网站上的店铺;有单张图片侵权,也有多张图文侵权。逐一统计分析如下:
其他省市数据也差不多,在此选一例作为参考。
上海富昱特公司与辅仁药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22)沪0104民初919号
基本案情:
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法律行为。辅仁药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6张。
法院观点: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辅仁药业公司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此外,虽然富昱特公司对其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取证费以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均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证据保全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600元。【单张图片赔偿1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为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现为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作者提醒:
1、国家不断加大知产保护力度,维权途径日益畅通,相关取证技术更趋完善,图片侵权诉讼数量暴增,相关诉讼更加商业化产业化。统计显示,图片侵权案件占知产权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原告即侵权人胜诉率在96%以上,有些原告批量诉讼,一图一诉。
2、使用网络图片大部分依靠搜索引擎,网络图片,不存在统一的公开查询途径,很难直接找到图片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网络环境中,常见的署名方式就是水印、时间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同一张图片被二家以上的机构印有各自的水印,署名混乱,很难辨识。因此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很容易发生侵权的情况。
3、关于图片侵权赔偿数额,通常按照以下三种方式:
(1)原告损失: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赔偿。
(2)被告获利:如果无法估计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则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赔偿金额。
(3)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图片侵权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往往难以计算。尤其是侵权人在微信公众号刊载文章中的配图并未实现直接盈利,法院一般会按照法定赔偿来确定图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计算方式,综合考虑原告作品影响力、内容、类别、被告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与侵权后果等因素。
参考“视觉中国”“摄图”“千图”“海洛”等头部图片网站的报价,多数图片的单张售价在30-100元不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赔偿额约为500-3000元/张,高的也有1万-2万/张。对比可知,赔偿标准远高于图片市场授权价格,侵权者付出的侵权成本较直接购买图片版权要高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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