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我院已将以下这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并限制高消费。若限期内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王林珠
住址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田铺村十三组144号
公民身份号
42232519690914****
案号
(2022)粤1973执3854号
判决义务
被告王林珠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8895.1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受理费65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履行情况
已履行23668.50元。
失信行为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联系法官
朱法官
联系电话
18822950576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敦促执行公告
各案件被执行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的如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各案件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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