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的打赏的行为,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如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另外,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存在其合理性和社会需求,一方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充值、打赏,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另一方也未在期间内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应为有权处分。
【引用判决】
(2021)鲁0481民初701号
【案件事实】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牛某某系夫妻关系,北京微播公司系抖音官网(××)、抖音APP的开发者。2019年1、2月份,牛某某通过其他直播平台认识王某某,在平台上对其进行过打赏。2019年3月,王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牛某某其在抖音平台上有直播间,牛某某当月与北京微播公司签署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充值协议》,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分别用自己的QQ号码12×××33、手机号17×××5注册两个抖音账号。该两个抖音号均关注了抖音平台上注册的直播账号“初X”,该抖音账号系王某某注册使用。牛某某认可注册抖音号就是为了在抖音平台上打赏王某某。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牛某某可在抖音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获取平台虚拟钻石兑换礼物;在平台的直播间,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将礼物打赏给提供表演服务的相应主播,并获得在线即时互动等个性化体验;除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观看直播表演外,平台注册用户根据其消费的抖币/钻石数量,可以获得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用户拥有不同的特权,如展示荣誉勋章、开户入场特效等。根据《抖音充值协议》,加粗提示充值成功后,不提供任何退还或逆向退还服务;明确载明了用户应当确保充值来源的货币是合法的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应自行负责解决相应纠纷并承担法律责任。王某某与抖音平台签订《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系平台签约的主播,根据协议提供直播服务,并提取相关的收益分成。
牛某某通过自己的两个抖音账号利用微信、支付宝程序充值资金到抖音平台,充值后的资金兑换成抖音币,用抖音币在平台上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初X”即王某某。其中,“冷.XX”账号自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9月14日充值金额为19202元,打赏给王某某的账户的次数为1144次,打赏的礼物类型繁多,折合抖音币计179594个;“初XXX”账号自2019年3月20日至9月14日充值金额为133216元,打赏次数为8382次,打赏的礼物类型繁多,折合抖音币计1294421个。两账号打赏王某某的虚拟礼物折合抖音币共计1474015个,按照抖音币与人民币10:1的兑换关系,打赏总金额为147401.5元。两账号在打赏期间,王某某分成比例为40%,剩余60%由抖音平台及王某某隶属的公会分取。
另查明,本案系李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向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鲁1191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本院处理。
【 争议焦点】
一、牛某某在“抖音平台”充值获得抖音币,以抖音币兑换虚拟礼物并在王某某的直播间内打赏的行为是何种法律关系,牛某某、王某某、北京微播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二、牛某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充值、打赏,其行为是否有效;
三、本案是否存在其他导致法律关系无效的情形。
【 争议焦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牛某某在“抖音平台”充值获得抖音币,以抖音币兑换虚拟礼物并向王某某的直播间内打赏的行为包含充值及打赏两项行为。根据北京微播公司的企业性质及《“抖音”用户注册协议》、《抖音充值服务协议》,北京微播公司系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运营用户个人服务中心等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牛某某成为抖音平台的用户,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双方之间应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牛某某的充值行为应为网络消费行为。依据《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王某某系抖音平台直播服务提供方,为平台用户提供在线解说(直播)视频内容的直播服务。平台对直播方进行的解说直播相关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依据其结算要求及规则向直播方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故主播依附于平台,直播服务属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牛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亦仅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王某某。牛某某并未且不能占有虚拟道具,王某某也未获得真实的货币,真实货币由北京微播公司获取。王某某对其所收到的虚拟道具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作为一个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进而向抖音平台索取报酬。这类虚拟道具与一般性财产权益存在显然区别,道具的使用不产生新价值,不构建新的法律关系。根据以上分析,本院将本案案由从不当得利纠纷调整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二,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牛某某的充值、打赏金额系多次、长期累计形成,涉案金额150000余元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这表明其充值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因充值金额的上述特征,加之牛某某是分别以两个账号进行的充值、打赏行为。结合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法律拟制,抖音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该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因此无法推定北京微播公司对牛某某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恶意的。李某某陈述不清楚牛某某长期观看直播及未关注共同财产的变动,不符合常理,也有负妻子对家庭财产的管理之责,其主张的侵权事实,也系夫妻内部关系,非本案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应处理的范畴。同时,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存在其合理性和社会需求,牛某某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充值、打赏,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李某某也未在期间内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应为有权处分。李某某陈述牛某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牛某某的充值行为针对的是抖音平台,与王某某无关,充值本身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打赏尽管针对的是王某某,但打赏行为并不需要纳入法律评价;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牛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其他不正当关系。在直播期间,无证据表明王某某的直播内容或言论违反了法律或有悖于公序良俗,王某某利用自身条件获取报酬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北京微播公司所开设的抖音平台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立,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营业执照,具有依法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允许用户在平台充值以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牛某某、王某某、北京微播公司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影响牛某某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合同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故对于李某某要求认定牛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其共同财产权利,并要求王某某、北京微播公司返还充值、打赏金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简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多年来致力于婚姻、继承等家事业务,办理过大量离婚、同居、析产、遗嘱、继承、投资理财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此外还为高净值私人/家族客户提供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债务隔离、股权配置与优化、家族及企业财富传承与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正是基于多年的法律实务积累,对于离婚、继承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分析和解决能力,能为客户提供富有成效的法律策略。
以上就是抖音直播钻石怎么得到的详细内容,更多抖音钻石怎么获得内容请关注鼎品软件其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