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359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范海建
性别
男
年龄
30
身份证号
3412221989****3897
住址
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双浮村委会范寨9号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海建、李孟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2元、滞纳金1108.97元、利息1420.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2日,之后利息以2000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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