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是抖音入驻主播。2019年6月,孙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隋某自认30万元左右),后孙某妻子王某发现孙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并就向抖音主播赠送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隋某退还孙某5万元。王某认为隋某需全部退款,未得到隋某同意。
【分析】
第一,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无效情形,故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孙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王某不得以孙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第三,根据抖音发布的《2019年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抖音软件当前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15亿,日活跃用户数量在4亿左右。抖音软件每日活跃主播数量在20万人左右,抖音软件目前每日的充值、消费的金额数以亿计。如果判决支持主播直接向已经消费完毕的抖音用户返还其从抖音公司处获得的报酬,这将会给所有已消费的用户一种不正当的指引,所有已婚人士均能够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主播返还报酬,这将造成极大的不公正,还会对网络直播这一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综上,女主播隋某无需退还孙某打赏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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