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王某于2016年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始观看网络直播。每当夜深人静、妻儿熟睡之时,他总是喜欢在陆某的直播间逗留。
直到2019年,王某前前后后共打赏给陆某价值90余万元人民币的虚拟礼物。王某的妻子张某知晓此事后,将丈夫王某连同直播平台、主播陆某一同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损害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利益,属于无效行为,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陆某返还其丈夫充值、打赏的款项。
一审杨浦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评析
本案系一起由配偶一方当事人花费巨资向主播打赏后另一方要求退还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大致包括:王某与平台、主播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王某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王某对主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上述行为之法律效果受何种因素影响等。
首先,王某与直播平台以注册协议及充值协议确立法律关系基础,二者之间构成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充值属于消费行为。
其次,王某与主播以虚拟道具互动娱乐,打赏之标的物并非货币,而是产生并存储于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不论是王某抑或主播,均不对打赏的虚拟道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能,其本质实为虚拟代码或计分符号,王某与主播之间未能因此产生新的需要法律干预的关系,故毋需单独就打赏行为予以法律评价。主播为直播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双方签署协议,除个人行为外,直播服务内容由平台吸纳,因此本案主要处理的是王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问题。
最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效力,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三年间的充值、打赏数额多则千元、少则几块,平台难以察觉其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可能亦无义务审查用户的婚姻状况并取得其配偶同意。因此不能认定直播平台对王某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存在恶意的。
同时,王某的打赏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性等特征,作为日常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二审法院评析
网络直播属新兴行业,益处甚多,尤其是给受疫情影响而滞销的商品提供了极为良好的线上推介途径。但与此同时,行业内各项规范尚不完善,诸多问题不断涌现。法院如何裁判,不仅影响打赏者本人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也浸染整个直播行业乃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
来源:上海二中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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